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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水量异常产生的水费,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3日 浏览次数:

水务公司在日常抄表时发现A用户本期水表读数异常,向用户告知该异常情况。经水务公司及A用户排查,发现系A用户家水表接入后的地下水管漏水。因水没有漫至地面,A用户平时也没有核对水表码数的习惯,直至水务公司按期抄表时才发现水量异常并通知用户,致其两个月产生水费数千元。

A用户认为水管漏水是因为水务公司在检修供水管道时对供水管道增压导致的,要求水务公司免除水费并承担起更换管道的费用。水务公司主张根据供水管理条例,计量水表表后水管的维修、管理义务均是由用户自己负责。用户诉称的水管漏水部分属于表后水管,对表后水管的检查、维护及看管义务在用户,相应责任也应由用户自行承担,用户要求水务公司免除爆管产生的水费并承担用户更换管道的费用,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双方沟通未果,A用户对水务公司提起诉讼。

【调查与处理】

法院查明,水务公司在A用户家水管破裂期间,未向其收取阶梯水费费用,仅收取了基础水费费用。本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管道漏水原因光凭口述或肉眼核实均无法确认,经法院数次释明后,用户均不同意进行相应鉴定,法院无法确定用户家水管漏水原因,用户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用户在本案中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律分析】

本案系供用水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A用户能否向水务公司主张水费及管道更换费用的免除。

(一)用户与水务公司是否存在供用水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用户与水务公司未签订书面供用水合同,但水务公司当庭陈述其是用户小区的供水公司,用户认可也提交了往期水费缴纳清单。以上证据充分证明用户存在合法用水事实,双方形成供用水事实,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的约定对双方同样生效,双方建立供用水合同关系。

(二)表前表后供用水设施的维养责任

根据供水条例规定,结算水表以前的供水设施(含结算水表及住宅小区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结算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本案中,用户主张水务公司未履行定期对供水设施检查义务,造成用户水管漏水而未被发现,由此产生大量水费支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小区内的水管安装是开发商进行安装,用户水量异常的原因是用户结算水表至入户管道破裂漏水导致,破裂的水管在结算水表以后,属于用户自行维护和管理的供水设施,而非水务公司维护管理范围。

(三)水管爆裂的归因

本案适用一般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根据该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本案中,用户主张水管爆裂原因系水务公司对供水管道增压所致,但无法证实其水管爆裂与水务公司的增压行为存在直接关联。水务公司在水量异常时间段是否对小区水管管道进行了增压不详,即便增压属实,用户家的水管存在老化和进行了部分地下水管更换的客观实际情况,漏水水管深埋地下,漏水原因不详,存在水管漏水或为水管老化所致,或为用户所更换水管安装不合格以致接口裂开,或为所更换水管存在质量问题,或为水管管网增压,或为混合原因,这些原因光凭口述或肉眼核实均无法确认,经法院数次释明,用户均不同意进行相应鉴定,法院无法确认用户家水管漏水原因,用户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故,关于用户家水管爆裂所产生的水费和水管管道更换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用户在本案中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一、水务公司意义

(一)供水公司对用户水量异常承担的责任。

生活用水是每个人、每家每户、每个企业或单位不可或缺的生活生产必用品,供水公司承担着向社会提供符合要求的生活用水的义务,享有向广大用户收取水费的权利。在供水合同关系中,其在信息、技术、合同履行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应具备高度的公共服务意识与社会责任感。在发现用户用水过量后的合理期间内应当尽到及时告知义务,否则导致水资源浪费的同时,也将对损失扩大部分丧失主张获得支持的权利。

(二)表前表后供用水设施的管养责任。

根据供水条例规定,结算水表以前的供水设施(含结算水表及住宅小区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供水公司应定期对表前供水管道进行排查,尽到管理责任,同时做好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避免己方承担因举证不能或不充分的法律后果。

二、用水用户意义

(一)发现用水量异常的处理。

及时发现用水异常,不能仅依靠供水公司的提醒,用户在日常用水时应多留意用水设施的使用状况。如经常检查水管接头、水龙头等用水设施,对漏水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维修;收到供水公司水量异常的通知,及时排查异常原因;定期查看水费账单,关注自家用水情况,及时掌握用水有无异常等。以上做法都可避免自己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二)不缴纳水费的法律后果。

用户与供水公司签订的供用水合同,包含了用水基本信息、水费缴纳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定,对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用户发生合法用水事实,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水费的,视为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公司支付相应水费及违约金。

    用户发生合法用水事实,且在供水公司通知签订供用水合同后无故逾期不签订的,可视为双方同意供水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相关约定,合同条款同样对双方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用户在一定时间内不缴纳水费,供水公司可以停止向用户供水。

此外,根据珠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用户用水欠费信息归集上报到市社会信用平台统一公示。

    综上,用户不及时缴纳水费的,可能会产生违约金、面临停水、甚至可能会影响个人征信的后果,提醒用水居民朋友们一定要按时缴纳水费。

 

附《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链接https://www.zhuhai.gov.cn/xw/ztjj/yhyshjzc/bljzxk/content/post_2723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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